《民法典》自實施以來,在社會各界掀起了一股學習熱潮?,F簡單梳理涉及公司業務相關交通事故常見法律問題(含《民法典》新規)如下。
1. 機動車駕駛人與登記車主不一致,發生交通事故后,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首先由交強險在保險限額內優先承擔,不足的部分,原則上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但是登記車主有過錯的除外。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09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以最大限度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新規鏈接:《民法典》第1211條: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3.學員在駕校學習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由誰承擔,是駕校還是學員?
根據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應由駕校培訓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
4.買車或賣車,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由誰承擔?
在試乘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提供試乘服務者承擔賠償責任,但試乘者有過錯的,應當減輕提供試乘服務者的賠償責任。
5.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停運損失?
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故對合理停運損失應該支持。
6.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享有向實際侵權人進行追償的權利。
7.牽引車(半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該如何賠償?
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平均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道路交通事故中的“道路”應該怎么理解?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這一解釋將在學校、單位、施工單位等發生的車輛致人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納入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約束范圍。